拔除「私人土地」上怪物,適用法條

林文華 ∕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請公務人員們看清楚,別再騙我們說:「那是私人土地,沒違法。」
我們真的好痛苦!

【市區道路條例】
●第 8 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第 16 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 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64 號解釋 (憲 15 、 23 ,釋字 511 ,處罰條例 3、82、83) — 公布日期 2003 年 8月 8 日
解釋文:
1.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2.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 (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c) 再度確認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之普世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及相互關聯性,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該等權利及自由;
●(e) 確認身心障礙是一個演變中之概念,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充分及切實地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
●(h) 同時確認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之侵犯;
●(n) 確認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與自立之重要性,包括作出自己選擇之自由;
●(v) 確認無障礙之物理、社會、經濟與文化環境、健康與教育,以及資訊與傳播,使身心障礙者能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之重要性;

茲協議如下:
●第 2 條 定義
。「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
第 3 條 一般原則
本公約之原則是:
。(a) 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
。(b) 不歧視;
。(c) 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
。(d)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e) 機會均等;
。(f) 無障礙;
● ……
第 9 條 無障礙
1. 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明及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於:
。 (a)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08年度身心障礙就業促進論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08年度身心障礙就業促進論壇
【活動目的】
表揚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單位,以增加企業僱用意願;表揚辦理身障就業績優民間單位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激勵相關服務人員及團隊發揮專業潛能。藉由專題講座與研討會活動展現本局推動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之績效成果。
時間:108年11月14日(星期四)
請大家參考.網址

劉俊麟:教育部還給肢障生一個公道吧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2019/03/22

論者表示,特教生升大學甄試,除了分組開缺不公平之外,肢體障礙學生至今仍被強迫和身體病弱或情緒障礙(思覺失調)學生一起歸類在「其他類組」,是一種忽視肢體障礙學生權益的失職作法。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對象。資料照片

劉俊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3月22日又是一年一度的特教學生升大學甄試的日子,我想在這裡呼籲教育部與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界,還給肢體障礙學生一個公道吧!

全台灣的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生)有一個行之有年的特教生升大學甄試,這個甄試美其名是為了要協助特教生升大學、接受高等教育,然而卻是一個欺負身心障礙學生,特別是肢體障礙學生的升學管道!這麼多年下來,不見教育部有任何積極性作為,即便是經過了政黨輪替依然如此,就算是有人前仆後繼地提出改革建議,教育部相關官員依舊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每有改革建議,不是說技術上做不到,就是說茲事體大需要再研議,要不然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家長團體都是相同意見。然後看不見什麼有效的改善措施,找了一些背書的家長團體代表,等候自己公職生涯劃上一個完美的句點。至於對特殊教育政策的擔當,從來不曾見過有這樣的肩膀。

或許有人會覺得我用詞很重,並不公平。然而和這麼多年下來受影響的特教生權益比起來,我實在無法客氣地表達,請聽我娓娓道來。

首先、特教生升大學甄試本身的開缺弊端,多年來一直無法突破,就連民進黨大戰將段宜康立法委員曾經建議的「名額留用」(指甄試中不同組別之間的名額,如果沒有該組學生申請就讀,希望可以讓其餘組別的特教生申請入學,因為特教生甄試開缺的名額非常侷限也非常少)都無法執行,而這已堪稱是目前制度退一萬步的最小的要求,希望已經有開缺意願的科系,在沒有招收到本來開缺障別學生之後,可以將這份協助特教學生的心意,延伸提供給其他障別有興趣就讀的孩子選擇,但是教育部卻連這一點都做不到。

多年後,一群台師大的優秀青年,再次向大考中心提出類似的建議案。理解特教學生升大學甄試的人必然明白,這個甄試並非外界想像好,除了分組開缺不公平之外,連肢體障礙學生,至今仍然被強迫和身體病弱或情緒障礙(思覺失調)學生一起歸類在「其他類組」。根本不同障礙特性的族群,硬是被擺在一起,筆者也曾向大考中心提出建議,希望能夠將肢體障礙類獨立出一個組別,因為肢體障礙類的孩子們,他們可以挑選的科系、學校的條件重點,和思覺失調或是其他身體病弱的孩子,是截然不同的。

沒有分開組別,是一種忽視肢體障礙學生權益的失職作法,對於CRPD 的積極平權主張,更是忽視到一個極致。然而這樣的提議,被一個由教育部主導的討論會用「茲事體大要再研議」又給打回票。

以障礙類別「其他類組」、報考第二類組(理工科)為例,整個台北大區,只有台灣大學開了4個名額,其中的電機工程學系還備註:「本系實驗課程均須親自操作、獨立進出方便,選填時請慎重考慮。」,請問這樣的描述,一個使用電動輪椅代步的學生,如果成績和興趣都符合標準,到底該選或是不該選擇這個科系就讀?其餘大台北地區的公私立大學(包含台師大、國北教大、政大、台北大學、市立大學、輔仁、東吳、實踐、文化……都沒有任何一個科系有名額給其他類組的特教學生……沒有任何一所提供名額給「其他類組」的特教生機會。請問、肢體障礙學生最重要的「就學地點」因素可曾被重視過?

其他類組裡面有許多沒有肢體障礙問題的學生,可以自在的選擇中部、南部、東部的科系就讀,而肢體障礙學生卻只能和他們一起爭取交通地點靠近自己家庭,原本就少的可憐的單一地區名額,老實說、真是被吃盡了豆腐。不論是名額留用申請的建議,或是其他的改善方案,教育部從來沒有提出來過。就連增加一個肢體障礙類組,教育部至今仍然無視這麼明顯的特殊需求。

以往我們和教育部溝通這些問題的時候,總是會被告訴「大學法、大學自治」所以教育部管不到大學的這一塊,必須要由各大學自行決定。但其實教育部根本就不尊重法律,在我國的法律適用慣例中,特別法(專法)是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之前的,所以特殊教育法當然也是優先適用於大學法之前。

108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簡章明列法令依據:一、「特殊教育法」。二、「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我不免要向教育部長提出嚴正抗議,主管特殊教育的教育部,究竟對特殊教育學生升大學的法規做了什麼?看看這兩個法案,也難怪人家大學端不甩你,因為根本沒有有效的規範在這些法條裡面,才不是什麼大學法、大學自治,是主管機關沒有好好的制定相關法律、不管特教學生的權益。所以不論其他學生的學測、指考制度怎麼變革,不論原住民學生、港澳學生、僑生……的入學機會怎麼規範,特教學生或說身心障礙學生的機會就是鳳毛麟角,好像是別人施捨才有的。

雖然有許多身心障礙學生透過自己的努力,進入到各地的大學求學,然而在現有的管道中是很難和普通生競爭,所以得到適性教育的機會更是少。教育部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特教學生的支持在哪裡?障礙族群和他們的家庭沒有真實的感受。

對於特教甄試的考場,也非常的不合理,從花蓮到苗栗的所有肢體障學生,如果要考這個甄試,必須要到淡江大學考試。

這又是吃盡了行動不便學生豆腐的安排,被規劃為「其他類組」的行動不便學生,不能在交通方便、地理位置便利的台師大、致理科技大學或是國北教大的考場考試,卻被安排在偏遠的淡江大學考場,姑且不論看考場的不方便,一早要進考場,起碼要提早一個半小時的準備車程,而且還不能有任何的絲毫耽擱,對於早晨盥洗準備需要較長時間準備的肢體障礙學生來說,根本就是個不可思議的安排。或者可以這麼說:在大考中心的主任心中,其他類組裡面根本就沒有所謂肢體障礙學生的位置。

已經這麼多年了,我國的大學錄取歷經了聯考、兩階段聯考、多元入學、學測、指考、統測……。大學錄取率從不到30% 演進到達了90%,從不一定有學校讀,演變到少子化,後段私校招生狀況不佳需要有退場機制。但時至今日,特教學生仍然沒有好的機會接受適性高等教育。

我在此沉痛地呼籲教育行政官員,以及一些常被徵詢的家長團體代表和專家學者們,請給特教學生一個接受適性高等教育的機會,還給肢體障礙學生一個公道。

新聞連結: 劉俊麟:教育部還給肢障生一個公道吧

大家都可以暢行穿梭淡水河岸,當局為何專找輪椅障礙者的麻煩?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2019/3/6

實在欺人太甚,心裡很痛!

這是新設怪物! ——淡水河岸
請當官的設想看看,如果是你來到這裡被塞死,感覺如何? ——淡水河岸
很氣人!真的很氣! ——淡水河岸

文章連結:大家都可以暢行穿梭淡水河岸,當局為何專找輪椅障礙者的麻煩?

熱線追蹤 – 身障惡夢 搭車SOP未落實

TTV台視新聞節目發佈日期:2019年3月3日

跟著本會身障權益行動總監 黃俊男先生,了解身障人士搭公車的實際情況。

107年12月知名廣告導演范可欽在台北市搭乘公車不慎發生意外造成輪椅翻覆,不僅摔斷三根肋骨,還惡化成血胸,歷經手術在鬼門關前走一回。這起事件凸顯身障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安全亮起紅燈,根據衛福部調查全台37萬多名的身障者有近四成其實都有搭過公車的經驗。 但總是遇到各種不同狀況,像是司機過站不停,斜坡板故障,而即使上了公車也沒有替輪椅扣上地扣防止滑動。我們實際跟著一名身障者搭公車,要了解實際情形,在台北市區搭了三輛公車,卻發現沒有一位司機按照標準的操作流程。

前往影片連結:熱線追蹤 – 身障惡夢 搭車SOP未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