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更重於法律

【想法更重於法律】–無障礙法規探討

劉俊麟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 第一屆鄭豐喜破浪勇者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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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有關身心障者的法律,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相較於大學法、社會救助法等等普通法來說,身權法在法律適用順序上即是優先於普通法。這樣的設計很好,相信有法學專家可以提供大家一個很棒的解釋。
由於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長期以來是處於邊緣化的地位,即便有好的法律設計,卻也不見得處處被保障,舉例來說:我們的身權法第53條第6項中明白規定「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根據目前已上市的無障礙車輛來看,我國已經有充分條件生產或進口無障礙車款擔任計程車,然而雖說身權法已經有清楚的法源,政府機關至今卻未有任何的改善期限,交通部僅僅將「無障礙計程車」更名為「通用計程車」,沒有其他任何的政策引導或是規畫來解決計程車無障礙化的有效作為。
 
我國的身心障礙者在處處不平等的生活環境中,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制度的規畫,卻設定一個刁難身心障礙者運用該制度的經費補助辦法。
 
一位身心障礙者如果嘗試想要利用這個制度自立生活,首先要面臨必須和家庭其他成員「計較」收入的問題。為什麼會這麼說呢?現在的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制度,會先審查障礙者的「家戶總所得」,如果家戶所得超過社會救助法的計算標準,則必須由身心障者自行負擔30% 的費用。
 
我不明白,是否在設計這個制度的公務員家中,一個沒有生產能力、經濟能力的成員,每個月必須固定拿出3600元來支付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制度是一件輕鬆容易的事情?更何況這3600元只夠支援他大約1/12的時間(一個月如果用30天計算、共有720小時,但目前政府只願意支持60小時,其餘的660小時的時間,一位極重度肢體障礙者只能夠自求多福),這樣的費用像極了繳給地痞流氓的保護費。公務員最喜歡引用「社會救助法」來回應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經濟困難的提問。社會救助法第一條「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社會救助法是一個普通法,適用全國民眾,但是並不侷限身權法及相關法律必須在社會救助法的規範之內,才能對身心障者有特別的保障。可見得引用社會救助法來解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制度的公務員,他的法律理解是不及格的,而他的行為則涉及違反身權法對於特定人的保護,當然更不用說,他所制定的政策完全沒有濟弱扶傾的精神,但是強調自己解決了民眾困難的時候卻又不遑多讓。
 
有些人會批評這樣的想法是沒有顧及到我國的低稅負,但是批評者從來沒有分析比較過,他口中所謂的高稅賦、高福利政策的國家,民生物價與代工薪資是多少?台灣或許在稅負上面沒有像社會福利國家那麼高,但是相對的,兩個國家的生活條件、薪資、物價,甚至社會住宅的數量比率也多不同,基本上是無法單從一個稅負制度來當成比較兩國的社會福利差異的原因。若說要比較,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的政府,說要買武器就買、說要推動基礎建設就做?台灣的實力遠遠高過於我們的想像,只不過我們一直是一群對政府非常容忍的人民,而政府就像是被寵壞的孩子一樣那麼的驕縱。
 
如果說,我們今後的水準仍然要停留在一個次等人的國度裡面,那麼我們真的可以什麼都不做改變,因為幾十年來我們的進步真的跟不上世界。如果說,我們希望以後的生活越來越好,國民的保障和支持越來越完善,那麼我們需要的不光是法律或規定,我們需要不斷地教育國人,讓我們的認知想法可以引領社會的發展。

*文章刊登於本會第77期《無障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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