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修改的法律 – 還給公民出入平等權利

【無障礙檢測委員會】~無障礙法規探討
劉俊麟  現任 社團法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理事/ 2017第一屆鄭豐喜破浪勇者

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身權公約),我國也於2014年立法執行此一公約,亦即「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依據身權公約第九條「可及性/無障礙」條文指出:

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完整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訊傳播,包括資訊與通訊科技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識別及消除阻礙實現可及性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於: (a)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然而現今台灣建築物硬體,最需要改善的基本問題就是「出入口的無障礙」,台灣的建築物是少數擁有大量騎樓文化的國家,加上多雨的亞熱帶氣候,許多既有建築物在以前缺乏無障礙的建築觀念下,很多一樓包含店面、大廈公寓的一樓主要出入口,大多是1到數個階梯的設計,由於現行的法規跟不上時代進步,造成法規限制了民眾解決舊有建築物無障礙出入的可能。以下本文即針對此一問題提出因現行法規定,導致抵觸行動不便者行的平等權利。

現行法抵觸行的平等權益

根據現行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原條文看似沒什麼大問題,但如同上文中括號內的文句「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限制了改善既有建築物1樓無障礙狀況的修改可能。

早年由於台灣的多雨和排洪問題,許多建築物會比路面稍微挑高,相信大家都會懂這種狀況,非常多早年的電梯公寓,一進門就是3-4階,除了電梯機房設計的問題之外,其實蠻大一部份的原因是早年遇颱風就淹水的狀況,幾個台階的挑高會讓人比較有安全感。不過本文暫時不討論這一個區塊,僅僅就許多既有建築物1樓店面,和人行道會有1階或2-3階高差的狀況,該如何解決無障礙進出的可行性,進行探討。

隨著時代的演進,對於行動不便者或使用輪椅者無障礙(accessible)環境改善的觀念,也慢慢深入國人的心中,即便很多人在行為上仍然不會「優先尊重」行動不便者的基本權益,在許多百貨公司的升降電梯,或是捷運站的無障礙電梯,常常可以看見大家就算看到輪椅使用者來了,也不懂得「優先禮讓」行動不便者使用電梯,還以為先來後到是一個常態,其實這只是反映出國人對於人權的基本尊重還剛剛處於萌芽階段。所幸、隨便抓一個路人詢問,是否應該要有無障礙環境,現在大家應該都會表示贊同。

不得不改的法律

或許大家會說,就把一樓台階打掉做斜坡,現在許多便利商店幾乎都是這麼做。事實上有些建物一樓的台階是依著建築物的地樑鋪設的,打掉做斜坡等同於也打斷地樑,所以向建築物外側加裝斜坡是解決既有舊建築出入口無障礙的重要解方之一。其他國家有很多在大門口前面加上一個橫向無障礙斜坡的方式,這種方式解決了許多老舊建築物出入口的無障礙問題 (如下列照片)。

其他國家利用在人行道設置橫向斜坡,解決既有建築物無障礙↑

但是受限於前述我國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的緣故,所有向外加裝的無障礙斜坡變成通通違法(如照片四),如果這個限制不改,設計師、工程人員在必須遵守法規的狀況下,無法改善既有建築物的困境,老舊建築物向外加裝斜坡道違法,不加裝又沒能夠讓行動不便者/輪椅使用者自由進出,此將繼續影響我國未來幾十年,不只影響行動不便的障礙者,也包括高齡者、推娃娃車者。

我國常見的無障礙坡道設置方式,雖然國民很殷切一勞永逸地解決無障礙問題,但是卻是違法設施。
(照片提供:金剛芭比-林欣蓓臉書)

為了解決此一問題,也許有些人會利用移動式斜坡板來進出,也沒有不可以,只是移動式斜坡板大概都是直直向正前方延伸,放在台階前面,萬一遇到3-4個階梯的情況,斜坡板必須延伸很長,強度、安全和空間便利性都沒辦法顧及,還需要有人隨時可以拿進拿出的擺放,長長的斜坡板平時的收納位置又是另一個問題,這是為什麼許多既有建築物至今不願意使用斜坡板的原因。而且每一次出入都必須要時時依賴旁人協助擺放斜坡板才能進出,這一點讓人感到十分不自由也不方便。

因此如何改善一樓店面出入口的台階問題,是對於行動不便者行的權利非常重要的一點; 此為不改不行的法律,這是公民基本行的權利。

修改法律條文、還給公民出入平等權利

以下針對現行法規以及建議修改,整理如表一。

建議修改法規現行法規
第 十三 節 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第57條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刪除: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新增:唯改善無障礙斜坡道相關設施不再此限,坡道設置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第 十三 節 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第57條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表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三 節 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第57條」


本修法對公民基本行的權益的意涵,說明如下:

由於原法規第二項明定:騎樓、人行道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以至於所有必須向建築物外加裝無障礙斜坡均屬違法設施。關於這一點造成我國許多既有建築物無法合法加裝無障出入口的斜坡,一小段文字卻侵害了許許多多行動不便國民自由通行的機會,況且法規中明訂騎樓淨寬不得小於2.5公尺,有2.5公尺寬的騎樓或人行道,外加無障礙坡道來解決既有建築物無障礙進出並非難事,但是如果這個條文不改,奉公守法的國民(包括店家、建築物所有權者)將永遠無法解決無障礙環境的困難,因此強烈建議加上「唯改善無障礙斜坡道相關設施不再此限,坡道設置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同第167條,遵循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提供國民改善既有建築無障礙進出建築出入口的可行方案。

另外、綜觀近年來洩水坡工程技術之進步,一樓店面就算是完全和路面順平,也不一定會影響到一樓排水狀況,但是順平為無障礙騎樓的狀況是可能和路面沒有階差,故建議刪除該字樣,或建議改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來訂定一樓騎樓的設計規定,以因應最新的無障礙設計概念。

透過修改法律的實際行動,宣示我國解決建築物無障礙出入的決心,期望不久的未來,台灣大多數既有建築物,皆能夠無障礙的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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